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劳动者对工伤事故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资”有疑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涉及几个相关赔偿项目的“工资”计算。
一是停职期间的工资和留用工资。根据规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事故受伤或者因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就医的期间。并且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停工留薪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对工伤职工所受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限长短之间的关系,有些地方作出了明确地规定,有此地方则没有明确,没有明确的地方需工伤职工出具有关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之类的证据证明其确需医疗或休息。
二是统筹去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条例》中工伤待遇分为两种,第34条第2款规定,生活费和护理费完全不能根据自己的生活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该工资系指统筹地区(看统筹到哪一级)由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职工可以查询得到数字。
第三,本人薪水。条例规定,凡伤残等级为1至10级的工伤职工,均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一次性支付伤残津贴,其工资分别为27个月至7个月。另外,条例还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条例多处涉及本人工资概念,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中,经常会发生用人单位不按职工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应注意保存有关工资支付的凭证,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我们发生劳动争议时,我们应该学会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以下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了工资总额和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况,欢迎阅读。
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一)小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的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生产奖;
(二)节约奖;
(三)劳动竞争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五)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山东七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山东七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七级工伤赔偿标准:
1、医疗费:凭单据据实结算。
2、误工费(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住院伙食补助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4、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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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工伤事件的频繁发生,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关注度也越来越高。山东枣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有哪些呢?一级到十级伤残待遇标准是怎样的呢?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山东枣庄工伤保险待遇的标准是多少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山东枣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一级到四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1.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
2.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
3.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
4.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标准
1.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五级、六级伤残待遇标准
一.五级、六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1.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注意事项: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二.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待遇标准:
1.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2.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标准
七级至十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待遇标准:
1.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2.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3.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4.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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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业务程序是怎样的?请看下面的内容。
一、申办程序
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应立即把伤者送往指定医院抢救和治疗。危急者送往就近的市、区、县属医院抢救治疗,待伤情稳定后,应将伤者转入指定的医院进行医治;
用人单位应于事故发生后的24小时内,向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30日内出具正式的《工伤事故报告书》,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原因、伤者姓名、身份证号码、伤情、抢救措施,并将报告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单位应在收到《工伤认定书》的10日内,持职工有关资料及《工伤认定书》,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二、申领待遇需提供资料
职工因工负伤未致残的,单位应在医疗终结后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医疗待遇。申报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指定医院治疗的病历诊断书原件及复印件;
4、医疗费用单据和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5、门诊提供医院处方复印件;
6、《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交通事故,应提供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的,单位应在收到伤残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伤残待遇。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4、伤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因工死亡的,单位应在医院或公安部门开具死亡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申领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如供养对象属超出劳动年龄的(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出具其供养并无生活来源的证明书;供养对象属死者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提供在校证明、户口簿及复印件;
6、医疗费用单据和清单的原件及复印件;
7、《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8、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9、死者原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在工伤事故中失踪或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单位应在发生事故后的第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工伤认定书》;
3、《失踪证明》;
4、失踪前供养直系亲属证明;
5、《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需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应提出申请(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经指定医院出具意见,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单位先出资安装或者维修、更换后30日内,凭发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填报《汕头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2、安装、维修、更换康复器具申请书;
3、安装、维修、更换发票原件;
4、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因工失踪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追回已发放的待遇。
三、办理业务时间
每月1-25日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
四、服务承诺
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保险待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不符合规定的,退回单位;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单位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第三联。
自受理单位申报工伤待遇的次月15日前,将核准的工伤待遇拨到单位银行帐户,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五、办事管辖
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办理上述有关业务时,按归属分别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失业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或分中心待遇核发股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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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商洛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指什么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据悉,商洛市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按照其工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待遇标准的,该标准共分为四个档次。其中,造成伤残的待遇标准为补助工伤职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
1、造成一般伤害(未达到残疾)的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情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同情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商洛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指什么的知识。商洛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综上可知,商洛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四个档次,即造成一般伤害但未达到残疾的为补助职工医疗费、交通食宿费等;造成伤残的为补助伤残津贴等;造成死亡的为补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职工下落不明的分不同情况而定。
岳阳职工在工作期间发生工伤,可以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补偿,但是有部分市民对工伤保险待遇内容并不是很清楚。那么,岳阳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岳阳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据了解,通常情况下岳阳市的工伤保险待遇分为医疗保险待遇、伤残保险待遇和工亡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待遇
包括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食宿交通费、康复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标准:完全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工伤复发的费用。
伤残保险待遇
按照一至十级的伤残级别分为十个档次,按档次享受伤残待遇,其中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就业补助等。
工亡保险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岳阳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综上可知,岳阳市工伤保险待遇中提供医疗保险待遇、伤残保险待遇和工亡保险待遇等,其中,医疗保险待遇为补助工伤职工的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等;工亡保险待遇为补助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等。
现行我国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工伤医疗费用、康复费用、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但并非一直享受,工伤职员只要出现拒绝治疗等情形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广州什么情形下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及广州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一、刘先生不幸遭遇工伤事故,但一直拒绝进行工伤鉴定。这种情形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员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停止享受待遇。
二、王先生遭遇工伤死亡,留下一个15岁的孩子。今年王先生孩子年满18周岁,不知能否继续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还是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规定,供养亲属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止领取抚恤金。所以王先生儿子不能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三、拒绝工伤康复治疗后能否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不能,工伤职员拒绝治疗即立刻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