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买了以后可不要忘记了,一旦可以理赔,就要抓紧时间理赔,如果错过有效期限,就白白花钱了。那么,保险理赔期限是按出险时间算起的,具体有多久呢。
理赔时效是指从保险公司立案(申请人提供完整资料,正式受理)至结案的处理时间。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意外险理赔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一、事故类证明
1.伤残证明:统一由公检法机构的法医部门出具;
2.意外事故证明:由相应的监管机构出具事故性质证明;
3.死亡证明:在医院内死亡的,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在医院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开具死亡证明。
二、医疗类证明
主要有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例、住院记录、手术记录、费用清单以及各项检验报告等。
三、受益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1.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受益人领取保险金时,需要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确认与被保险人关系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常见关系有:父母关系、夫妻关系、子女关系。
2.受益人身份证明,一般持本人身份证即可。若受益人不能亲自前往,需要委托他人办理的,则需要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后,由被委托人携带公证文书及其本人身份证前往办理。
关于保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仇视保险,认为是一种商业欺诈;有的人正视保险,将保险作为生活的保障;还有的人带着投机的心理,将保险视为赚钱的捷径,企图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套取更多的保险金。而在购买保险过程中,“重复保险”是否意味着“重复理赔”呢?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重复保险”的具体内涵: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前半部分的意思其实非常好理解,就是一种保险买了好几份,比如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买了2份定期寿险,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复保险了。
那么后半部分所说“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这句话阐述的是超额保险的定义,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具备以下两个特点,就是重复保险:
1. 投保人与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 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给付型的重复保险都是可以赔付的,但补偿性(报销型)的重复保险则不能赔付。
寿险:可以。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以重复获赔,毕竟生命无价。
重疾险:可以。重疾险是确诊即赔的给付型保险产品,也可以重复获赔。比如,老王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各买了50万保额的重疾险,一旦确认患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重疾,就可以获得100万的赔偿。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有些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会问一个问题:“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或者“保额超过50万的重疾险”。这个问题要如实回答,如果撒谎的话,后期可能被拒赔,毕竟保险公司之间也是会经常通气的。
医疗险:大部分不可以
这里的医疗健康险是指那些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和意外险里面的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一样,都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再加上原始报销单据只有一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原始报销单据进行报销,你一旦在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了,再去另外一家就没有单据可以报销了。
综上来看:重复保险中,对于给付型保险产品(如寿险、重疾险和部分意外险等)可以重复获赔;而对于补偿型产品(如医疗险和其他财险)是不可以重复获赔的。
意外医疗险的赔付是有期限的,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换句话说,倘若离此意外事故超过180天,就不属于此次意外事故的理赔范围。
张先生买了一份保单,其中包括住院费用补偿险6000元、意外伤害险20万元和意外医疗险5万元。前不久,张先生从楼梯上摔下来,左脚小腿粉碎性骨折,经过手术,在脚里打了钢板,医生建议张先生静养一年,等骨头长好再进行拆板手术。
张先生一年后才进行拆板手术,意外医疗险可以赔付吗?应该如何赔付?
****回答:
意外医疗保险金是指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门急诊或普通病房住院进行治疗,对每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产生的合理且必需的急救车费,及符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在扣除一定的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按10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但需要注意的是,意外医疗险的赔付是有期限的,保险条款中明确指出,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换句话说,倘若离此意外事故超过180天,就不属于此次意外事故的理赔范围。所以,张先生在一年后进行拆板手术,意外医疗险是不赔的。
不过,因为住院费用补偿险一般没有期限限制,所以张先生还是可以在住院费用补偿险里得到赔付。
火灾是一种不可抗力,有很多的朋友们为了在火灾发生的规避风险,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案情介绍:李某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某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比较繁荣的景象,导致了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某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某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案例研究:通过以上的案例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李某应获得超过10000元的保险赔偿,这都是因为他对保险法缺乏了解。《中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身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某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李某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现在有很多的朋友们都非常重视保险的作用,因为保险可以帮助他们保障利益、规避风险。家住安徽省凤台县城关镇的孙女士于近日到某保险公司凤台分公司领取5年到期的保险本金、利息及分红,却被告知其购买的是终身险,不能提取资金。孙女士被弄的一头雾水5年前保险公司代理人推销时明明说的是5年到期还本、付息并分红,怎么会变成了终身的呢?随后孙女士多次与保险公司交涉,未果后向凤台县消协投诉。
根据孙女士的陈述,2007年,一家具有世界外汇关系的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王女士来销售保险业务,她说该产品每年支付5000元,并在五年后到期时获得本金、利息和股息。经其多次上门推销,碍于情面,孙女士为在外地上学的女儿购买了此保险。因为关系较熟,一切手续均由王女士代办。孙女士在第一年存入5000元保险金后,代理人王女士拿来合同,让孙女士代其女儿签字,而孙女士本人的签字则由王女士代签。由于相信王女士,孙女士始终未看合同的内容。
在听了孙女士的陈述后,保险公司的经理承诺如果代理人违反了规则并且做了不真实的陈述,就赔偿孙女士。但代理商王女士已经辞职,无法证实其真实性。此外,公司还有电话回访记录,询问客户是否知道合同,当时孙女士也未提任何异议。
凤台县消协听取了双方陈述并调查后认为,合同确非孙女士笔迹,代理人王女士作为保险公司的前员工,保险公司对其行为造成的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经消协工作人员的耐心调解,保险公司本着信誉第一的宗旨、为客户服务的理念,退还孙女士本金2.5万元,并补偿2000元。
消费协会提醒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要仔细阅读合同,不要相信口头上的话。回访保险公司不是敷衍的,应该仔细检查。根据相关规定,多数一年期以上的保险产品有10日的犹豫期,即在收到合同并书面签字起的10日内,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保费全部退还,所以如非自己所要险种,应及时协商解决。
火灾对于我们来说无疑就是一种灾难,它是一种不可抗力,有很多的朋友们为了在火灾发生的规避风险,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具体的案例,案情介绍:李某是一家具厂的私营企业主,办厂之初就为厂子投保数十万元的火灾险。1997年夏天,因为电线短路,厂里发生了一起火灾,幸亏报警及时,没有酿成大的损失,只是烧毁了价值1万余元的半成品家具。李某让厂里员工整理好了保险索赔的全部资料,但由于事务繁忙,并且1万余元对当时的他来说,又有点微不足道,李某便顺手把索赔资料搁在了一旁。时间一长,便把这事给忘了。
到了2000年,根据相关的数据显示市场上出现了一种比较繁荣的景象,导致了市场竞争空前激烈,厂子已濒临破产,接到订单却苦于没有生产资金。这时候,李某才想起了1997年的那场火灾以及那笔保险赔偿金,就立即把那些资料找了出来。第二天一早,他就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不想,保险公司受理了李某的索赔请求后,很快就向他发出了拒绝赔偿通知书。
案例研究:通过以上的案例情况我们可以发现李华应获得超过10000元的保险赔偿,这都是因为他对保险法缺乏了解。《中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投保人或受益人以外的人身保险,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两年不行使而消灭。”这明白无误地提醒投保人,保险索赔是有期限的,李某的被烧毁的半成品家具属于人寿保险以外的财产保险承保范围,索赔期限应为两年。李某的家具厂1997年发生火灾,2000年才提出索赔,已超过了两年的索赔期限,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理所应当。
保险法和保险公司都有明确规定,保险理赔具有理赔时效性,超过规定的理赔时间没有申请理赔,就不能再理赔了。那么保险理赔时间是多久呢?
不同的保险险种,理赔期限不同。下文将为您介绍各类保险理赔期限。
保险理赔期限是多久?
1.车险:48小时内报案;
2.人寿保险:5年理赔时效;
3.其他保险:一般是2年理赔时效。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寿保险意外的保险,理赔期限为2年;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
保险理赔期限案例
许先生上班路上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多处骨折,接下来的3个月,许先生都需要遵医嘱卧床休息,无法上班。幸运的是许先生今年刚投保了一份意外保险,基本保额10万,附加一份1万元的意外补偿医疗保险。
许先生的这种情况,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但是因为目前身体还未康复,许先生想过阵子再办理保险理赔。许先生这样的情况,保险理赔期限有多久呢?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医疗保险、住院医疗保险都不属人寿保险,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2年。许先生投保的是意外伤害保险,保险理赔期限为2年,且刚发生意外,所以2年内许先生都可以准备材料申请理赔。
为解决就业困难者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相关的工作部门一直在做着一些积极的工作,上海市社会事务局近日发布了一项对就业困难者的救助政策,提高了对就业困难者的补贴标准,重申了对就业困难者的认定标准。就业难,扩大了就业难者的认定范围,包括长期失业的青年和多重残疾家庭成员。围。下面将详细介绍2017年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和认定标准。
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下是2017年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
<P>1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愿望是刻不容缓的,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实现就业。2.失业6个月以上的;
3.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4.零就业家庭成员;
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6.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7.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8.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9.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上海市户籍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2017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期限
2017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两类。其标准为:
(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
1.岗位补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门的50%。
按照上海市2016年的标准来算的话,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13140元/年+社会保险费补贴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
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保费的50%。按照上海市2016年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应该是8851元/年。
2灵活就业补贴期:最长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