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工伤进行正确有效的认定呢?甘肃省相关单位提出了一下关于工伤认定的办法。同时,对职工的工伤进行准确认定是非常有必要的,然而工伤认定是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的,所以要把握好认定的时间,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被保护和获得相关的赔偿。根据不同的工伤等级,做出相应的赔偿,既是对被保人权益的保护,也能保证工伤保险的合理性。那么甘肃工伤认定办法都有哪些呢?接下来将为大家进行详细的介绍。
甘肃省工伤认定办法
甘肃工伤认定条件
1.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的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2.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3.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4.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第一次抢救治疗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5.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6.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7.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甘肃省工伤认定时间限制
1.用人单位发生职工伤亡案件,必须在24小时之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送职工工伤事故快报,作为工伤认定的重要依据。
2.所在单位应当在职工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3.遇有职工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限,应当书面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书面批复延长的具体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90日。
4.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甘肃省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如公务员登记表、事业单位岗位等级认定通知书及花名册等)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首次诊疗的病案(病历本、诊断书、住院病历及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印章和骑缝章。
3.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工伤认定是职工获得工伤待遇的必经途径,工伤认定不仅牵涉到事实判断与法律评价,更加关系到职工工伤的生存权利,工伤认定责任是非常艰巨的。陕西工伤认定办法是什么?申请材料有哪些?其流程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
陕西工伤认定办法
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陕西工伤认定申请材料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3、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4、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5、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6、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陕西工伤认定办理流程
1、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2、工伤认定决定送达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认定工伤决定书》和《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参照民事法律有关送达的规定执行。
3、争议处理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最新版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下面由小编为您介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是指以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等载体记录的反映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状况的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信息;
(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获得相关补贴的信息;
(三)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资格及领取待遇的信息;
(四)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信息;
(五)其他反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的信息。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提供与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相关的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信息机构)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提供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遵循及时、完整、准确、安全、保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于商业交易或者营利活动,也不得违法向他人泄露。
第二章采集和审核
第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等方式获取参保人员相关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同时,应当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工商、民政、公安、机构编制等部门通报的情况进行核对。
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工伤康复机构、辅助器具安装配置机构、相关金融机构等(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和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提供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查。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据业务经办原始资料及时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
通过互联网经办社会保险业务采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经办前台完成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工作,不得在后台数据库直接录入、修改数据。
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中缴费数额、待遇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缴费年限等待遇计发的数据,应当根据事先设定的业务规则,通过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对原始采集数据进行计算处理后生成。
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采集的初审、审核、复核、审批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并在社会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岗位权限设置。
第三章保管和维护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信息机构应当配备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保管的场所和设施设备,建立并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专网。
第九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保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存储管理办法;
(二)定期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保管、可读取、备份记录状况等进行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应当定期备份,备份介质异地存放;
(四)保管的软硬件环境、存储载体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迁移、转换,并保留原有数据备查。
第十条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时,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接收和管理工作;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将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转出后,应当按照规定保留原有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安排专门工作人员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进行管理和日常维护,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合规性,并按照规定程序修正和补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单独负责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工作。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维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维护日志,对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维护的时间、内容、维护原因、处理方法和责任人等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社会保险个人权益信息的采集、保管和维护等环节涉及的书面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住房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办法》规定,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应以省级统一保险为基础,由各级政府补充保险为补充。l坚持政府指导、市场运作、自决、自愿、协调推进的原则。省级统一投保的保险责任要基本涵盖造成农村住房倒塌或损坏的主要风险以及因灾搬迁或拆除损失,主要包括暴雨、洪涝、台风、风雹、雪、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以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可在条件允许和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提供地震风险保障。
省统一参保金额每户不低于1万元,省级统一参保的是农村家庭。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并用于日常生活的房屋,主要包括卧室、客厅、餐厅和厨房。鼓励农民自愿缴纳,增加保险金额,增加保险标的和险种。在农民自愿申请保险的地区,组织单位应当通过宣传等形式保障有关农民的知情权和独立投保权。省级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根据本办法,省民政厅组织保险资金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度预算调整和未来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欲了解更多关于许义县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方式的信息,请参见以下介绍。
1、事业单位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当代为扣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按月缴纳。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按年度缴纳。
养老保险单位的负担由县、乡财政承担,个人负担由县财政直接从每月统一工资中扣除。结算后划入县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办公室基金收入户。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单位的经济负担,由县、乡政府承担。
<P>2、差别拨款的事业单位和自立事业单位的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有关单位按月收缴,个人缴纳的部分在工资支付时由所在单位扣除。3、奖励性绩效工资基数部分,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县财政在划拨绩效工资款时直接将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划拨至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县人社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考核备案情况申报缴纳。基础性绩效工资补发补征部分,按执行时间进行相应补发补征。
4、机关养老保险管理部门支付的离退休人员工资改革前,应当按照实际结算情况,将机关养老保险基金的原预付工资部分返还县财政。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是我国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的第一部专门法规,意义重大,而且基本决定了国内健康险市场的走向,也明确了健康险产品设计、销售、服务和理赔等方面的规范,对于我们每个人今后的保险规划至关重要。
1、医疗保险产品和疾病保险产品不得包含生存给付责任。
意味着保险公司2006年9月1日以后推出的健康险(主要指重疾险),肯定不能包含生存给付责任了,换句话说就是有病赔钱,无病不返本。但原来旧版返还型的重疾险也不会立即停售。如果你就是认为纯消费型的保险是把自己的辛苦钱往水里扔,完全可以考虑选择寿险+重疾险的打包产品,这种产品不在被禁之列。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4、保险公司销售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应当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情况。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保障功能相同或者类似的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如违反此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看似复杂的医疗保险管理条款中,与普通人密切相关的条款不超过10条,而真正能影响你未来购买保险的思想和行为的条款只有5条。
1、在购买之后需要了解的就是它不包括生存赔偿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9月1日以后投保的医疗保险(主要是重病保险)不得包括生存支付责任。换言之,如果保险公司赔钱,它就不会无病地还钱。但是,原版的返还型重病保险不会立即中止。
提醒你,如果你认为纯粹基于消费者的保险就是把硬币扔进水里,你可以考虑选择人寿保险加上严重疾病保险的包装产品,这是不被禁止的。
2、长期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设置合同犹豫期,并在保险条款中列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长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犹豫期不得少于10天。
犹豫期是为了防止投保人一时冲动签单而做出的防范设置,如果投保人签收保单后10日内,一旦后悔,还可以无条件退货。提醒和代理人反复沟通后,还应该留出自己冷静思考的时间,不能光听一家之言,将保险合同带回家慢慢消化十分必要。
3、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关于国内针对重疾险的质疑风波,其实就集中在保险公司业内通行疾病定义和临床医学定义的不同引发的矛盾。现在有了唯一的评判标准临床医学,而且,还考虑到了医疗技术条件的发展等关键因素对于投保人来说,可谓是最好的消息。提醒重疾险的统一标准和疾病定义库还没有最后出台,等到正式颁布后再投保,也许会多一些选择。
4、销售补偿性医疗保险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什么呢?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销售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应询问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共医疗保险、社会医疗保险和其他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不得诱导被保险人重复购买具有相同或类似保障功能的医疗保险产品。
发生保险事故时有重复保险的应该怎么处理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如果有这种情况保险人应当按照本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金额的比例以及这个保险合同。保险人对其他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负责任。如果被保险人未能告知被保险人保险人已超额支付赔偿金,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超额支付部分。
另外我们还需要特别注意的就是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发生损失之日起,按照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得退还保险金额减少的部分。申请人要求恢复原保险金额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保险费率从申请人要求恢复保险之日起至保险期满之日按日保险费比例支付。
被保险人应当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进行申请,我们还需要了解的就是代位求偿保险责任范围内自赔偿之日起发生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赔偿文件及相关知识。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依照前款规定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该注意一些什么呢?保险人需要做的就是应当在从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扣除应收部分后,将保险标的的未受损部分的保险费退还申请人。根据合同终止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