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怎么样?广东省对工伤保险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包括对符合条件的一至四级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对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比例、时间、对象等进行了调整。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广东工伤保险待遇新政策:
一、广东省工伤保险伤残津贴的调整新政策:
(一)广东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调整加发一定额度的伤残津贴的情况:
1、2013年11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2013年12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从2013年12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2、2013年12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按月加发150元伤残津贴。
(二)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时间: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职工,在按照有关规定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或者在丧失享受伤残津贴条件后,也不再享受所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
(三)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的支付:
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调整加发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新政策
(一)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比例: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比例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二)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
(三)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
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对象为当年6月30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且在当年7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生活护理费或者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四)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参数: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按照以下三种情形确定:
1、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2、统筹地区统计部门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而不再调查发布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数据的,按照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3、省本级统筹区按照广州市的相应数据执行。
(五)调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最低发放额:
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人员,其供养亲属抚恤金应调整至每人30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1、2013年12月31日(含本日)前已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发放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人员,在2014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从2014年1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2、2014年1月1日(含本日)后首次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其核定标准低于300元/月的,从发放首月起调整到300元/月的标准发放,今后以此标准为基数按规定进行调整。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是由单位办理的,工伤保险费全部由单位缴纳,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网上查询,登录所在地的社保网。参保信息也可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也可以拨打社保电话进行查询。
个人工伤保险如何查询?
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全部进入进入工伤保险基金,缴费记录单位可以进行查询,但不存在余额、缴费年限的概念。由于工伤保险金没有个人账户,因此参保信息只能到社保业务大厅基金征缴科查询。不过最捷径的办法应该是找单位,即使使用工伤保险,伤残程度能否报工伤,程序也是从基层开始操作。
为您介绍工伤医疗保险查询申报需提供资料:
1.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审批同意的《门诊医疗审批表》一份。
2.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受理的《XX市职工工伤旧伤复发备案表》一份。
3.医保局工伤生育处审批的XX市工伤人员异地就医申报表一份。
4.住院治疗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出院证原件、住院医疗费用清单原件、医疗费结算收据原件及各类检查(X光、B超、心电图等)会诊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门诊治疗提供医院出具的门诊医疗费结算收据原件、复式处方、病历、病情证明原件及各类检查(X光、B超、心电图等)会诊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5.特殊检查治疗手术的须填报《企业职工工伤(职业病)施行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及会诊报告单原件或复印件。
6.抢救或治疗期间特需使用血液或血液制品,用人单位填写《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使用特殊治疗(输血)申请单》一式三份并附主治医师开具用血处方或申请单。
7.用人单位填报《工伤职工医疗费清单》一式两份并加盖单位行政章。
8.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9.旧伤复发人员提供《工伤认定决定书》或《XX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管理确认表》
参保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何申请?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应由所在单位在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间发生的费用由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经工伤认定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承担全部工伤保险费用。经工伤认定不属于工伤或不能视同工伤的,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要了解广东省社会保障缴费标准的更多信息,请参见下面的介绍。据了解,每年约有1.99亿参保企业欠薪。
去年,广东省出台规定,进一步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截至今年1月,广东省各城市都出台了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广东省工伤保险平均费率由0.63%下降到0.43%。据测算,参保企业全年可减少缴费21亿元,惠及180多万单位和3100多万职工,工伤保险个人无需缴纳任何费用。
在去年10月提出的降息目标的基础上,广州市还进一步降息。今年年初,广州市下发通知,分三个阶段再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第一阶段是从2018年10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本市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总体降低20%)。费率降低后,总体费率从0.62%下降到0.49%,第二阶段是在2018年6月底前,调整缴费档次,第三阶段是在2018年底前,执行新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
据测算,调低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每月可少缴1660万元,每年约少缴1.99亿元。当期基金结余率从35%下降至15%,当期基金仍可结余约1.5亿元/年。
广东综合缴费率已是全国最低水平
今年3月1日起,广东省也将失业保险费率从原来的2%降低至1%,其中,单位费率从1.5%降至0.8%,个人费率从0.5%降至0.2%。预计全省参保企业可少缴费53亿元,个人少缴保费24亿元。其中广州全市约48万户参保企业每月可减轻缴费负担约1.56亿元,每年约少缴18.72亿元。
此次下调后,广东省失业保险率处于全国最低水平,这是广东第二次降息。
各区、直辖市各单位人民政府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计算方法: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广东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37〕号)公布、转发,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落实。欲了解广东省农村社会保障的最新规定,请参见以下介绍。
一、保险范围:具有本市户籍的非从业居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在户籍所在地区(含新区,以下简称新区)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一)16岁以上(不含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
(三)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
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市外户籍居民迁入深圳、迁入前其户籍所在地已经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已在市外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参加深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
参保人每年按规定缴费一次。缴费时间为每年1月。当年1月以后首次参保的,当年应缴费于次年1月缴纳。
三、政府补贴
(一)政府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出资建立基础养老金。
(二)对按时缴费的参保人,政府在其个人缴费的基础上加以补贴。其中:个人缴费120元的,补贴30元;个人缴费240元的,补贴40元;个人缴费360元的,补贴50元;个人缴费480元的,补贴60元;个人缴费600元的,补贴70元;个人缴费960元的,补贴80元;个人缴费1200元的,补贴90元;个人缴费1800元的,补贴100元;个人缴费2400元的,补贴110元;个人缴费3600元的,补贴120元。参保人未按本通知规定按时缴费、事后补缴的,政府对补缴部分不予补贴。
对重度残疾人、精神和智力残疾人等特困群体,在补贴基础上,政府再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个人应缴养老保险费为其个人缴费档次金额减去100元补助。
(三)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与市、区财政共同承担。除中央财政补贴外的其余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个人缴费的政府补贴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市、区财政共同承担的补贴,先由市财政统一补贴,再由市、区财政结算。
四、待遇享受
参保人养老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
(一)从7月1日起,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具有本市户籍不满8周年的,基础养老金为每月240元;自其具有本市户籍满8周年的次月起,基础养老金为每月360元。参保人缴费15年以上的,参保缴费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3元基础养老金。
(二)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按照原标准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一半。
五、其他
(一)根据国家、广东省规定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居民收入以及物价变动等情况,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财政委适时调整或制定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缴费补贴、基础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等标准。
(二)市社保机构每年应采集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的指纹。
市社保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为年满70周岁和因重度残疾、重病导致行动不便的退休人员,上门提供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认证服务,及时发放养老金。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深圳市实施〈广东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细则》(深府〔〕64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新农保的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农村外资企业在岗职工如何缴纳保险费:农村外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普遍遵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因此,国家对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规定是:缴费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地方规定按地方规定执行。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与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管其个人账户并计息;凡重新就业的,应接续或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也可按照省级政府的规定,根据农民合同制职工本人申请,将其个人账户的个人交费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交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累计交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次性支付给个人。
广东江门社保最新政策是什么?大家最近有关注吗?本文为大家介绍政策变化,需要了解的朋友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标准
对60岁以上的城乡居民,符合条件的可领取城乡养老保险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终身支付。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从7月起,江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由80元/人·月提高至95元/人·月。其中,新会区从1月起为115元/人·月,自7月以来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此外,根据省的要求,从7月起,江门市城乡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将由95元/人·月提高至100元/人·月。
二、外来工新生儿可随父母参加医保
今年,江门参保人在基层卫生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和一级、二级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的,基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50%;普通门诊统筹基金累计每人每年支付最高限额由的120元提高至150元,基金支付比例由50%提高到55%;新生儿符合参保的范围扩大至在江门市就业的异地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新生儿的父母任何一方在江门市就业且参加了社会保险,新生儿即可由父母代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规定了工伤需前往定点医疗机构
2018年1月1日起,江门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11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治疗,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对在已实行实时结算的工伤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并已认定为工伤的参保职工,其出院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只需支付基金报销以外的自费项目即可办理出院(第三人造成伤害的除外)。
四、调整了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今年5月1日起,江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原来的904元/月调整为1080元/月。据了解,早从1月1日起,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核定申请、失业登记、求职登记、资格验证等失业保险待遇相关业务的,均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一站式”办理,无需再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人员可享受从领取失业保险金到免费就业推荐的“一条龙”服务。
五、调整了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
今年,江门市对职工生育保险有了新的规定,根据新出台的职工生育保险的规定,其中,1月1日起,职工生育保险企业缴费比例由0.45%调整为0.8%,缴费工资上下限不变(即下限1375元,上限10713元),职工未缴纳生育保险费。
我们知道参与医保是给我们带来非常多的好处的,当你生病住院的时候付不起昂贵的医药费的时候就可以通过医保报销一部分的费用,那么广东省社保卡异地就医可以吗?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解释一下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学习。
广东省社保卡异地就医可以吗?
可以的。异地使用流程:先备案、选定点、持卡就医。
第一步:先备案
先备案是指参保人员跨省就医之前需要在参保地的经办机构进行备案,经办机构采集必要的信息,目前我们全国有统一的备案表,进行了明确,关键的信息是两条。一是要说清楚备案的原因是什么,你是出去常驻还是异地安置,还是在外面工作,还是转诊转院,要把原因告诉经办机构。二是要去什么地方。经办机构采集这两个关键信息后,传到国家的结算系统,到相关的地区和医疗机构,其他的信息社保卡都有,比如姓名、卡号,不需要另外采集。
第二步:选定点
选定点就是说群众需要选择定点医疗机构(注意是跨省的定点医疗机构),比如选择去北京、上海看病,要到这些地方的跨省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去。大家可以在公布的网站上实时查询机构有哪些,是什么级别,在哪个地方都可以查询出来。参保人员到外地可以选择的医疗机构范围越来越大。
第三步:持卡就医
最关键的一步就是持卡办理入院登记和出院结算。患者一定要用社会保障卡,要持卡办理入院和结算。
无论是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还是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参保人员,只要按规定进行备案,履行相应的手续,都可以享受到跨省异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通过上文的解释,我们可以知道异地就医的话也是有一定的流程,首先是要先备案,然后选定点就医,有保障卡在你出院的时候就可以申请报销了。
广东省内社保转移怎么办理?
广东省内社保转移怎么办理?广东省社保怎么转入广州?广东省内社保转移办理需要什么资料?
省内社保如何办理转移?
市民陈先生:我自1996年参加工作时,公司交的是省社保。2006年我离职到新公司,新公司交的是市社保。现在查市社保我只有64个月的缴费记录,请问我的省社保该如何办理转移?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陈先生可携个人资料向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经审核后若资料齐全、符合转入条件,则可取得《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陈先生自带联系函在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手续2个月后,凭《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原件、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基金转移单原件,到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入确认手续并提供申请人邮寄地址等资料,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受理其转入确认业务。
受理地点:广州市越秀区小北路65号华宇大厦8楼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业务科
想要了解更多关于广东省社保转出办理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知识,请看下面的介绍。
生活中,因为工作调离等原因需要办理社保转移的职工,可以凭借省社保局出具的《参保凭证》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对于广东省职工来说,社保转出办理需要哪些资料和办理流程呢?
一、所需资料
1、参保人可登录省社保局网站自助打印《参保凭证》。需在业务大厅申请出具的,凭本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的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分省内、跨省两种)。
二、办理程序
(一)单位先为该职工在地税部门办理减员手续,减员次日之后再到省社保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申请人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申请转入。
(二)办理省内转出的,经办人员接收到省内转移平台传送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符合条件的将在15个工作日(不包含审核历史信息所需工作日)内办理转出手续,不符合条件的通过平台进行拒绝,告知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重新传送;办理省外转出的,经办人员接收到跨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三)省内转出办理完毕,《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通过省内转移平台上传;跨省转出办理完毕,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给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四)申办人可以在办理转出的30个工作日后到转入地查询到账及处理结果的情况。
三、其它事项
(一)职工在省直统筹范围内调动,不需要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只需转出单位申办停保,转入单位于该职工停保的次月在地税部门申办增员即可。
(二)单位申报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出业务前,须检查有无欠缴社保费,如有欠费,须先结清所有欠费后才予申请转出业务。
(三)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的人员,如转出时尚未核定历史信息,需根据《审核历史信息办事指南》的要求提供核定材料。
以上就是小编为你介绍的关于广东省社保转出办理所需资料及办理流程是怎样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