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是以死亡为赔付的,其中寿险的理赔时效是指,保险公司从接到报案到结案的处理时间限制。那么,具体人寿保险的赔偿要多少时间呢?
理赔时效分为几种类型,无论是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应该遵循理赔时效的规定。
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遵循的理赔时效
自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应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这段时间的长短根据保险合同决定,对寿险而言,理赔时效通常是五年。一旦超过理赔时效,则被视为自愿放弃了索赔的权利。
保险公司需遵循的理赔时效
在接到完整的理赔材料起的三十天内,保险公司应给出核定结果,并进行书面通知。
自给出核定结果之日起,如果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赔偿责任,应在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如果属于赔偿责任,应在达成理赔协议之后的十天内支付保险金。
寿险理赔时效的注意事项
需要注意的是,寿险理赔时效不是从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的,而是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得知保险事故发生的时候开始计算。
例如:老王给自己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填写的受益人是儿子小王。有一年,老王在出差途中遇害身亡,小王一直以为老王只是失踪,直到一年后才发现老王早已身故。那么,这份寿险的理赔时效就是从老王身亡的一年后开始计算的。
所以说,买了保险要及时告知家人,万一出险也要及时理赔,以免错过理赔时效。
买雇主责任险,主要为了转移自身的责任风险。因为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是雇主承担的赔偿责任,雇主只有对雇员履行了赔偿义务后,保险人才对雇主赔偿。那么,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如下:
雇主责任险赔偿范围包括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用、医疗费用以及赔偿金的给付。其中,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同时,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雇员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而遭受的误工损失。此外,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所雇佣的每个雇员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总的来说,雇主责任险指的是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从事合同约定的工作过程中,如果因为意外或患上职业性疾病而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应承担医药费用和经济赔偿责任,并由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一种保险。
汽车保险对于我们来说是经常接触到的,尤其是有车一族来说,车险更是他们的必备品,在汽车保险中,划痕险是重要的一个类型,那么它的保费多少钱?该保险是车辆损害保险的附加险,其保护责任是“他人恶意行为造成被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伤”,保费不高,一般在几百元左右。目前市场上主流车型的车身划痕保险价格在400元/年左右,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
划痕险保费多少钱?
1、划痕险的费用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也就是说具体得看车型,好的车划痕一般赔付限额2000元的合适。
2、由于划痕险的赔付率普遍在200%到300%间,基本上处于亏损运营,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只针对新购买的车或者两三年内新车承保。划痕赔付限额一般是2000元、5000元。
3、要注意的是,划痕险是累计赔付的,也就是说如果投保的划痕险保额是2000元的,出险不限次数,但赔偿累计金额不能超过2000元,超过两千元保险合同就自动终止。
4、此外,目前不少保险公司都对划痕险设置了免赔额,免赔率在15%到20%不等。
出划痕险影响第二年保费不?划痕险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种,属于商业险内,如出险会影响下一年度保费折扣。出划痕险会影响第二年的折扣的,一年没出险优惠10%,二年连续没出险优惠20%,三年连续没出险优惠30%,如果要是出险1-3次不优惠,三次以上上浮10%,如果仅仅是小刮擦的话,赔个一百二百的恐怕还没优惠的多,不值当。
划痕险保险是一种附加险,而且只有他人恶意的划伤车身才是该保险的赔偿范围,如果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驾驶员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属于免责范围。刮痕保险针对的是车身漆面上的划痕,如果碰撞痕迹明显,有切口和大坑,这不是擦伤,属于车辆损坏保险的索赔范围。
广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
专家提醒,社保与公积金缴费是按年度计算的,五险一金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年度内不再变更。以社保为例:通常,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如:2013年度的社会保险缴费年度为2013年7月1日至6月30日,而不是自然年度的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因此,我们说五险一金缴费标准,通常包括了2013年度的下半年与度的上半年,每年6、7月份相关的缴费标准就会有变化。另外,每个城市对社保与公积金相关的缴费政策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请以所在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的数据为准,以下数据仅供参考!
1、2013年度广州社保缴费基数及比例
(一)社保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单位12%,个人8%
医疗保险:单位8%,个人2%,还有12.45元/月的大病保险
失业保险:单位1.5%,个人0.5%
工伤保险:单位0.5%,个人不用缴费
生育保险:单位0.85%,个人不用缴费用
(二)社保缴费基数
从2013年7月1日起,以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社会保险待遇和征收相关的缴费标准。2012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215元;2012年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5313元,从2013年7月1日起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从11289元调至12645元;下限从2258元调至2529元。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可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至300%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基数选定后,在同一社保年度内不再变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上限从14367元调至15939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下限从2873元调至3188元。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为广州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即1550元。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广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即5313元。
2、2013年度广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
(一)缴存比例
1.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每个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倍。
2.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现行政策文件规定,向我中心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由我中心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缴存基数
1.自2013年7月1日起,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2011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调整为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
2.缴存基数的上限为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2年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5313元×5=26565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实际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
3.2013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2013年1月1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
我们知道,职工必须参加社会保障,由职工和单位共同支付,社会支付标准是职工的平均工资。那么,这里的平均工资是指年平均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具体内容。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是指当月工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十条规定,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
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所以,职工个人应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本年度社保缴费基数,
其中:本单位新职工以其工资第一个月的全薪收入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本单位全体参保职工的月缴费基数之和为月缴费基数。
劳动者的权益一直是我们想要保护的,那么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避免用人单位肆意剥削劳动者,法律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并要求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这一最低工资标准。那么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障?请阅读以下内容了解详细信息。
<P>一、最低工资是否包括社会保障所谓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从事正常工作所必须支付的最低报酬。企业不能简单地把它看成是企业的分配制度,更不能把最低工资标准分成几个部分,用一部分来计算加班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良好的企业,工资发放的标准都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不包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各种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关于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社保的问题。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3条规定: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的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企业最低工资规定》第17条规定:下列各项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劳动者保险、福利待遇。
而《最低工资规定》第六条明确指出,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据此,最低工资标准里考虑了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这一因素的。
因此,最低工资标准是包含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在依法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劳动者实际领取的工资可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当然,个别省、市、自治区为了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在地方规定中明确:最低工资不包括个人所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如上海市就有明确规定。因此,最低工资中是否包含个人承担社保费的问题时,还要结合地方法规来确定。
二、最低工资也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吗
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不属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把职工的加班加点工资按最低工资支付,是对国家有关工资支付政策的错误理解,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权利和工资权利的侵犯。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分别按150%、200%、300%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加班加点工资是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劳动者所从事的劳动而支付的报酬。
为了避免出现由于支付工资不当,给劳动者带来损失,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工资时,应当按照工资支付规定,向劳动者提供一份个人的工资清单,列明所支付的工资项目,使劳动者知道自己所领取的工资报酬哪些是基本工资,哪些是奖金、补贴,哪些是加班加点工资,防止出现只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数额,而隐藏着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问题发生。
综上所述,职工为单位提供正常工作后,单位应按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同时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含社会保障费用、加班费等。
农村社会保险为农村居民的生活提供了一个保障,目前在各个省市的农村都已经宣传、实施缴纳等等。在浙江的农村也有不少农民缴纳社会保险,很多人就想要知道浙江农村社会保险标准,下面小编为你介绍这方面知识。
一、浙江农村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1.16周岁以上(不含学生);
2.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农村居民可自愿参加浙江农村养老保险。
二、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分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可自由选择;
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2.集体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会议决定;
3.政府补贴:政府需对浙江农村养老保险缴费给予50%的补贴,补贴不得低于每人每年30元。
4.建立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标准
1.基础养老金待遇标准:每人每月55元;
2.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发放。若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可依法继承。
四、浙江农村养老保险领取条件
1.年满60周岁;
2.未参加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3.有农村户籍。
2017年浙江省各市农村养老保险实施情况
1.杭州已实现农村养老保险全覆盖
杭州市内的无社会保障的农村老人都能享受到补贴,目前,杭州市农村老人均已享受农村养老保险待遇。
2.台州椒江残疾人养老保险全覆盖
台州市户籍,年满16周岁,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养老保险的城乡非低保三、四级困难残疾人,可统一领取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100元。
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障农村老年人基本生活,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三条 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坚持以自我保障为主,自助与互济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采取储蓄积累式的办法,实行个人帐户制度。
第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井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保险范围、对象
第五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是本省非城镇户口的农村各业人员。
第六条 外出务工、经商者和服兵役者应参加原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的除外。外来劳务人员原则上参加户口所在地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第六条 投保年龄以参加劳动获得收入为起点,一般为18周岁至60周岁,也可提前参加本保险。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八条 农村(不含乡镇村企业)各业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费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政策予以扶持。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集体补助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第九条 养老保险费的月缴纳标准分6、8、10、12、14、16、18、20元等档次,一般采取年缴办法,于当年12月15日前缴清。缴纳档次的选择和集体补助的比例由入保人和所在村视经济情况确定。
第十条 入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可采取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等方式。对一次性或若干次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入保人的集体补助,各地视情况确定。
集体补助以乡镇村为单位,各类人员平等享受。对独生子女户、特困户的集体补助可高于其他对象。
第十一条 乡镇村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单位按月按职工工资总额外10-l5%缴纳,个人缴纳工资的3-5%,全部记入个人帐户。
单位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
第十二条 个人和集体可根据收入的提高或下降,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变动缴纳档次和补助标准。
入保人遇到灾害或其他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乡镇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可以补缴。
服刑者停缴养老保险费,刑满回原籍者,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三条 入保人迁往外地或招工、提干、开学,可将其保险关系(含已缴保险费)转人迁入地社会养老保险机构继续投保,也可将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全部退还本人。
第十四条 单位或入保人在投保期间无故停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日加收应缴养老保险费的5‰的滞纳金。
第四章 养老保险金给付
第十五条 入保人年满60周岁后,根据其缴费的积累总额确定领取标准,按月或按季领取养老保险金。
第十六条 入保人领取养老保险金保证期为十年。领取养老保险金不足十年死亡者,其剩余年很的养老保险金,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领取。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入保人领取养老金满十年后仍健在者,按原标准继续领取,直至死亡为止。
入保人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七条 入保人未满60周岁死亡,按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积累总额返还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十八条 入保人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患重病或家庭出现重大变故而无力承担所需费用时,由入保人个人申请,经乡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审核,报上一级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从其缴纳的保险费中借支。借支款从所缴纳的保险费总额中扣除。
第十九条 养老保险金给付权益不得转让、抵押、还欠贷。不得虚报、冒**老保险金,违者根据有关法规予以追究。
第五章 基金管理、运用
第二十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县(市、区)统一管理的原则。县(市、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总帐,统一收取养老保险费,统一支付养老保险金;乡镇设立分帐;村或企业设立明细帐,按人立户记帐建档。
第二十一条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挪用或侵占。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机构负责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和如期兑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可按有关规定通过存入银行、购买国家债券和金融债券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不得直接进行投资,不得作担保或抵押。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当年收取的养老保险费中摈不高于3%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管理服务费,分级使用。具体提取标准,由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主要用于县以下管理机构的人员工资和福利费、公务费、业务费、宣传费、设备购置费、修理费、培训费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第二十四条 养老保险基金及管理服务费,不计征所得税。其中管理服务费结余必须结转下年度,并相应核减下年度提取比例。
第二十五条 省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全省统一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财务管理,接受上级和同级民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县(市、区)成立以政府主管领导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委员会和基金监事会,加强对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和基金使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县以上各级民政部门要有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乡镇设立养老保险管理所;村和乡镇企业聘请养老保险代办员。所需编制由各地根据开展业务的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八条 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承办本级的养老保险业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