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
“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昨儿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而在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四种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进行了解释。其中,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以算工伤最为引人注目。
对此,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买菜时发生意外可认定为工伤,须有两大限定:一是发生交通事故;二是认定者为非主要责任。 据昨起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了四种认定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这就框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前提:合理时间、合理路线。而对于合理路线,最高法相关人员给出的解释是,如下班途中需要到菜市场买一点菜,然后再回家,而且是顺路,这就是合理路线。由此,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也可认定为工伤。 那是不是在上下班途中买菜发生意外都能被认定为工伤呢?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强调,这还要紧扣《工伤保险条例》。
该条例中明确,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这意味着,上下班途中买菜,只有在发生交通事故且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前提下,方可认定为工伤。“如果在买菜过程中与人发生口角或摔伤跌伤等,皆不能认定为工伤。”相关负责人表示。 同时,该负责人指出,上下班途中的工伤,像接孩子、顺路买菜等都可算其为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但如果是下班后朋友聚会、逛街、购物、娱乐等等,则不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
据悉,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进行工伤认定时其申请材料中应当附具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铁道等部门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组织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案例一 某男,双休日下午四点半离开公司时,在公司门口发生意外,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查,当天该男子并非因为加班而去单位,而是跟同事相约打牌,打完牌之后离开公司去吃饭。就此,尽管其是在离开公司途中发生意外,但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故不认定其为工伤。
案例二 某高尔夫球场经理,在冬季歇业期间,去高尔夫球场,之后开车撞上大树。其表示尽管处于歇业期间,但是为了跟人谈合作之事方去球场,要求认定为工伤。 但经调查,其去球场并非工作原因,同时当时确为球场歇业期,也无法提供与人洽谈合作事宜的相关证据,故不予认定工伤。后经过法院的两审,也维持了原认定结果。 更多资讯尽在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太平洋保险在线商城(www.cpic.com.cn)期待您的光临。
关于保险,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有的人仇视保险,认为是一种商业欺诈;有的人正视保险,将保险作为生活的保障;还有的人带着投机的心理,将保险视为赚钱的捷径,企图通过各种不法手段套取更多的保险金。而在购买保险过程中,“重复保险”是否意味着“重复理赔”呢?
首先,让我们一起来看一看“重复保险”的具体内涵: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前半部分的意思其实非常好理解,就是一种保险买了好几份,比如在两家保险公司分别买了2份定期寿险,这种情况就属于重复保险了。
那么后半部分所说“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这句话阐述的是超额保险的定义,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是不能获得赔偿的。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具备以下两个特点,就是重复保险:
1. 投保人与两个及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了保险合同;
2. 在投保人与不同的保险人分别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保险事故都是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给付型的重复保险都是可以赔付的,但补偿性(报销型)的重复保险则不能赔付。
寿险:可以。寿险是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可以重复获赔,毕竟生命无价。
重疾险:可以。重疾险是确诊即赔的给付型保险产品,也可以重复获赔。比如,老王同时在两家保险公司各买了50万保额的重疾险,一旦确认患了保险合同规定的重疾,就可以获得100万的赔偿。
不过,这里需要特别注意一点,有些重疾险的健康告知会问一个问题:“是否在其他保险公司购买过重疾险”或者“保额超过50万的重疾险”。这个问题要如实回答,如果撒谎的话,后期可能被拒赔,毕竟保险公司之间也是会经常通气的。
医疗险:大部分不可以
这里的医疗健康险是指那些费用报销型的保险,和意外险里面的意外医疗和意外住院津贴一样,都以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为限进行报销。再加上原始报销单据只有一份,保险公司需要根据原始报销单据进行报销,你一旦在一家保险公司报销过了,再去另外一家就没有单据可以报销了。
综上来看:重复保险中,对于给付型保险产品(如寿险、重疾险和部分意外险等)可以重复获赔;而对于补偿型产品(如医疗险和其他财险)是不可以重复获赔的。
为解决就业困难者的就业和生活问题,相关的工作部门一直在做着一些积极的工作,上海市社会事务局近日发布了一项对就业困难者的救助政策,提高了对就业困难者的补贴标准,重申了对就业困难者的认定标准。就业难,扩大了就业难者的认定范围,包括长期失业的青年和多重残疾家庭成员。围。下面将详细介绍2017年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补贴标准和认定标准。
哪些人可以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以下是2017年上海市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
<P>1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具有工作能力和就业愿望是刻不容缓的,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很难实现就业。2.失业6个月以上的;
3.大龄失业人员、协保人员、离土农民(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
4.零就业家庭成员;
5.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6.中度及以上残疾、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或一户多残家庭成员;
7.大龄或领取生活费补贴期满的被征地人员;
8.缺乏工作经验,处于实际失业状态一年以上,切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半年以上,多次推荐就业岗位仍未实现就业的35岁以下青年;
9.刑满释放、戒毒康复等有特殊困难的其他人员。
10.不符合以上条件,但是愿意到绿化市容、物业管理、涉老服务、邮政快递、养护服务等政府认定的特定行业相关用人单位以及涉农单位一线非管理类工作岗位就业的上海市户籍劳动力,也可申请认定“特定就业困难人员”。
2017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期限
2017年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包括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两类。其标准为:
(一)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
1.岗位补贴:上海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
2.社会保险费补贴: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门的50%。
按照上海市2016年的标准来算的话,上海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岗位补贴13140元/年+社会保险费补贴6628元/年=19768元/年。
3. 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期限:最长3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期限
1.社会保险费补贴:按照上海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基数计算的应缴社保费的50%。按照上海市2016年的标准计算,社会保险费补贴应该是8851元/年。
2灵活就业补贴期:最长3年。
1993年6月25日,劳动部办公厅对广东省劳动局《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请示》的函复(劳办发(19933 67号)答复如下:我部1993年4月17日《关于核定职工退休年龄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3 8号)与199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合发的《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 9903 24号)基本精神是一致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认定出生日期时,应按劳办发[199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 凡启用了居民身份证的,在办理职工退休手续耐应以职工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准。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对于需要更改居民身份证的,要抄送职工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一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以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要求受害者提交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包括哪些程序?下文将详细为大家解答。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什么?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了两种程序:一种是按照简易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事故认定书”,一种是按照普通程序或一般程序处理而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照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在记录事故情况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拒不撤离现场的,予以强制撤离。对属于前款规定情况的道路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并当场出具事故认定书。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可以当场对损害赔偿争议进行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事部门可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适用一般程序的,依照条例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在下列期限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四、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要求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太平洋提示:综上可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技术性结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事故证据。此外,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主要包括简易和普通两种程序。以上为太平洋保险为您提供的关于保险内容的介绍,具体的保险产品咨询和服务内容,请访问太平洋保险官网www.cpic.com.cn及拨打客服热线95500进行咨询。
针对日前有部分市民向本报反映军人伤残等级证为何到衡阳市残联不认可问题,6月21日,记者专访了市残联副理事长曾东华。他说,已安排的残疾军人,经伤残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日前,一位市民反映说,为解决残疾人就业,国家出台了一系政策,按照各地相关政策规定,一些行政、事业性单位必须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这是一件好事。在他的朋友当中,有一些是从部队转业退伍的军人,他们有的在部队抢险救灾中致残致伤,当时有部队出具的伤残等级证,转业到就业单位后,就业单位将这些伤残军人名单报到市残联年检时,市残联却不认可这些伤残证。这位市民不明白的是:军人伤残等级证为何到衡阳市不认可?部队伤残证到衡阳市残联认可的标准是什么? 曾东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安排的残疾军人,经伤残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曾东华说,中国残疾分类标准与部队伤残等级标准有严格的区别,认定标准不一样,在部队认可的伤残按中国残疾分类标准不一定认可。
导读: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不稳定的因素也是急剧增加,给自己给家人买一份意外伤害就成了一种保障,也因为其保费一般是一年一交,价格较低,所以意外伤害保险几乎成为了人人必买的保险,但是你知道它的保险认定条件吗?你知道它的保险制度吗?意外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在遭遇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者死亡时,保险人所在的保险公司按照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保险。
据小编所知,极大多数人购时只是关心保费以及保额,很少会注意到保险的范围已经赔付的比例等,再加上很多人都不会发生意外事故,所以人们对这方面的了解都只是被动的,这就导致了一旦伤害发生,联系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遇到重重阻碍,才想到去了解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范围以及保险制度,但这时已经来不及了,当知道自己所买的保险完全用不上时,你后悔了吗?意外伤害保险的定义里面最核心的词汇是“意外”,首先,这个意外是指不能预料到的,疾病不属于意外的范畴;其次,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了的,不能是推测。“伤害”,指被保险人的残废或者死亡。残废分两种情况,第一是身体的某一部分永久的缺失了,如手、腿等;第二是身体某一器官的正常生理机能的永久性丧失。死亡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医院按照正常程序宣告病人死亡;另一种是已经被各方证明的生理死亡。“责任期限”,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期限是三个月或者六个月,被保险人需要在责任期限内提供死亡或者残废证明,否则保险公司不予给付保险金。
最后需要注意的一点是,发生的意外伤害是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残废的直接原因,也就是保险学中的近因,如果是其他原因,则需判定相关程度再来确定应赔付的保险金,相关法律中对这些也是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通过以上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确定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当然,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规定以及更详细的保险制度如果有不明白的,您可以拨打相关保险公司进行咨询,相信您会得到满意的回答的。
1.父母名下有住房,以未成年子女名义再购房
根据新的政策,家庭成员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未成年子女也是被划为家庭范畴的。所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申请贷款购房时,就会按照二套房政策执行。
2.未成年时名下有,成年后再贷款购房
根据目前银行 认贷又认房 ,如果不出售现有房产的情况下,再贷款购房是属于二套房的,将按照二套房的政策执行。如果按过去政策,未成年时的房产只要没贷款,再申请房贷不算二套。
3.个人名下有全款购买的住房,再贷款购房
过去只 认贷 ,这种情况不算二套房,但现在加了 认房 ,虽然没有贷过款,但只要是在房屋产权交易系统中能够查到名下有房产,在不卖掉且申请贷款的情况下,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
4.个人名下有贷款购买住房,结清出售后再贷款购房
目前银行对二套房认定是 认房又认贷 ,也就是说虽然贷款买的房产出售以后,家庭名下已没有任何住房,但因为其之前有贷款记录,再申请房贷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5.首次购房使用商业贷款,再次购房使用贷款
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
6.婚前一方曾贷款购房,婚后以另一方名义申请贷款购房,但两人户口没有在一起
夫妻双方结婚后虽然户口没有落在一起,但在民政局有过结婚登记。现在,银行在批贷时除要求借款人提供户口本外,还会要求借款人提供婚姻状况证明,而结了婚的夫妻是不能提供单身证明的,所以另一方再购房时也会被算作第二套房。
7.婚后双方共同贷款购房,离异后一方再申请贷款购房
只要央行的征信系统中能够查到房贷记录,那么即便离异后房产判给一方,另一方再贷款购房时也会被认定为二套房。这使得很多试图通过"假离婚"来规避二套房新政的想法也付之东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