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和建筑工地的工伤在现代社会十分普遍。根据我国的法律,工伤认定的适用需要证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的农民工小吴来自河南。他告诉记者2007年6月26日的受伤过程。当他在省会古街街道的一个住宅工地工作时,他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受了重伤。工人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三医院,然后他们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一医院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申请工伤时,必须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可是谁该给他出这个证明材料呢?小吴一直犯难。小吴说他是跟包工头孙某在干活,是他给小吴发工资。原打算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孙某讨要,但孙某表示自己也是个打工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招的工人,他们不对他负责。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住宅楼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劳务公司。2007年6月14日该劳务公司将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项工作发包给孙某,小吴就是孙某招来的工人。
和主体适格者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自己该向谁讨要工伤赔偿?自己到底算是给谁干活?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决,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随后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雇佣其工作,小吴是在完成孙某的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和本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孙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小吴造成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结论是,劳务分包商将承建工程中的空支模板工程分包给孙,双方承包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
无证工厂工伤索赔难打工要看单位工商登记
广州日报讯干活时被压伤左拇指致十级伤残,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发现工厂没有工商执照,工人陆某莲遂将无牌五金厂告上法庭。近日,经三水法院调解,陆某莲获赔偿款3.2万元。
陆某莲今年45岁,系贵州黎平县人。2014年3月,陆某莲通过招工的方式进入李某经营的五金厂工作,被安排从事冲压机件工种。
2014年7月5日,陆某莲在工作期间,被机器压伤左手拇指,遂被送往当地医院治疗,住院9天,医疗费由五金厂老板李某垫付。
事后,陆某莲试图申请工伤认定,但李某的五金厂并未办理个体工商执照,不符合工伤认定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陆某莲随后向三水法院白坭法庭提起诉讼。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按照农村赔偿标准计算赔偿款项,一次性向陆某莲赔偿3.2万元。
“务工人员在就业时,应当选择有工商登记的用人单位。否则,务工人员即使在工作过程中受伤,也会因为用人单位的主体不适格而不被认定为工伤。”该案承办法官肖穗祥介绍,部分外来务工人员在寻找工作岗位时,并没有在意用人单位是否进行了工商登记。“提供劳务者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受雇用者仍可以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为由进行维权。”
肖穗祥提示,为避免雇主逃避责任,雇员在提供劳务期间应适时保留工资发放凭证、工作证等证据材料,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还应及时办理居民暂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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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劳务公司未给工人上工伤保险,小王受伤后迟迟无钱动手术,无奈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余万元,近日获海淀法院支持。据悉,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七成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高发的建筑行业尤为普遍。
小王在一年多前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小王在施工中被高空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但双方就工伤赔偿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公司没给我上工伤保险,也不给工伤赔偿,现在我连二次手术都做不了。”小王在法庭上说道。“不是我们不想给工人缴工伤保险,实在是没有说的那么容易。我公司是外地企业,要想在北京缴纳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很麻烦,加上工人流动性大就更难办了。”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无奈表示,小王动辄索要10余万元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支付的情况下,这些钱全要公司出,确实困难。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地外地都一样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是外地企业或者企业性质而免除。据2004年《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甚至连工伤医疗费都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由于无力负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压力骤然增加;此外,考虑到工伤职工后续可能还会发生治疗费用,双方往往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
晨报讯(记者彭小菲)因劳务公司未给工人上工伤保险,小王受伤后迟迟无钱动手术,无奈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10余万元,近日获海淀法院支持。据悉,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涉及工伤赔偿的劳动争议案件中,近七成的用人单位未给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事故高发的建筑行业尤为普遍。
小王在一年多前入职某建筑劳务公司,该公司未给其缴纳工伤保险。一次,小王在施工中被高空掉下的砖块砸中头部,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但双方就工伤赔偿始终无法达成协议。“公司没给我上工伤保险,也不给工伤赔偿,现在我连二次手术都做不了。”小王在法庭上说道。“不是我们不想给工人缴工伤保险,实在是没有说的那么容易。我公司是外地企业,要想在北京缴纳工伤保险,办理手续很麻烦,加上工人流动性大就更难办了。”被告建筑劳务公司无奈表示,小王动辄索要10余万元赔偿,在没有工伤保险基金分担支付的情况下,这些钱全要公司出,确实困难。最终法院支持了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地外地都一样
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用人单位是外地企业或者企业性质而免除。据2004年《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外地注册的用人单位未在注册地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在本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应当到生产经营地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外地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
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实践中,由于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意识不强,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较为普遍,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工伤职工无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有的甚至连工伤医疗费都无力承担;用人单位由于无力负担全部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压力骤然增加;此外,考虑到工伤职工后续可能还会发生治疗费用,双方往往就工伤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才是双赢。
在建筑工地工作的农民工、工伤引起的劳动纠纷更为普遍。根据我国的法律,工伤认定的申请需要与用人单位证明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如果跟包工头干活出了工伤,应该和谁确定存在劳动关系呢?最近石家庄市裕华区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判定河北某劳务分包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公司)和受伤的农民工存在劳动关系。
受伤的农民工小吴来自河南。他告诉记者2007年6月26日的受伤过程。当他在省会古街街道的一个住宅工地工作时,他不小心摔倒在地上,受了重伤。工人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三医院,然后他们将被送往石家庄第一医院治疗。
受伤后,小吴想申请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在申请工伤时,必须与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关系证明。可是谁该给他出这个证明材料呢?小吴一直犯难。小吴说他是跟包工头孙某在干活,是他给小吴发工资。原打算自己的工伤赔偿和孙某讨要,但孙某表示自己也是个打工的,他不应该承担责任。而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他们招的工人,他们不对他负责。
据记者了解,石家庄市谈固街的这个住宅楼工程是河北一家建设工程公司承包的,该公司将此工程承包给劳务公司。2007年6月14日该劳务公司将工程中的空中支模板一项工作发包给孙某,小吴就是孙某招来的工人。
和主体适格者存在劳动关系
到底自己该向谁讨要工伤赔偿?自己到底算是给谁干活?为了确定劳动关系,在石家庄市农民工法律援助中心的帮助下,小吴向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7年5月,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对于这一裁决,劳务分包公司不服,随后向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劳务分包公司认为,小吴不是本公司员工,本公司也没有雇佣其工作,小吴是在完成孙某的工作时受的伤,因此和本公司没有关系。另外劳务分包公司和包工头孙某是承揽关系,承揽人在完成任务中对小吴造成损害,应由承揽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要求法院撤销石家庄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认定小吴和劳务分包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庭审结论是,劳务分包商将承建工程中的空支模板工程分包给孙,双方承包关系而不是承包关系。
残疾证如何办理?有的时候残疾证可以为意外伤残人士证明伤残等级,以获得相关赔偿。但是生活并不总是如人所愿,有的农民因工致残,尽管进行了伤残鉴定,获得了残疾证,还是无法获得应有的伤残赔偿。这种情况下,伤者如果提前购买了意外保险,就可以将伤残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获得保险公司的伤残赔偿,弥补自己的损失。
农民工称自己因公致残
农民工自称因公致残,出示残疾证,将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其诉求是讨要伤残金和后续治疗费。然而,建筑公司代理人说经查当天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也没有聘用过该农民工。近日,官渡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建筑公司坚持不接受调解,此案将择日宣判。
自称为追讨伤残金、后期治疗费等14万余元,贵州农民工小王将昆明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小王介绍,去年他经一个名叫杨华的男子介绍,来到官渡区关上云旅客运站旁某工地打工,主要负责水电安装。
同年9月21日下午5时30分左右,小王在进入地下室时发生意外,从梯子上摔落致昏迷,杨华和其他工友把我送到医院抢救,杨华还代表公司付了医药费。
小王的另两名工友分别出庭作证,老板叫杨华,在昆明某建筑公司水电安装部工作,后来小王被鉴定为9级伤残,杨华还提出给4万元私了。同时小王办理了残疾证,希望能证明残疾程度,索要赔偿。
公司小王不是其施工人员
我们公司没有叫杨华的人。建筑公司代理人称,公司登记在册的名单中只有一个叫杨长华的工人,此人未与公司签订合同,属劳务关系。
而小王及两名工友的名字并没有在名单之内。此外该代理人还称据公司调查,去年9月21日该工地没有发生过安全事故,因此我们对这些事实和证据不予认可,恳请法庭驳回对方起诉。
但是,审判长与双方的问答显示,杨长华的性别、年龄和工种都与杨华的信息吻合,但昨天杨长华没有到庭作证。
既然小王是在工地上发生了意外,公司肯定负有连带责任。小王的代理律师强调道。
但是,建筑公司代理人称小王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该工地打工,双方也没签过劳动合同,而且两位证人均是小王的老乡,证词应不被采信。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对此案宣判。合议庭表示将于近日找杨长华做进一步调查。
随着电商快递行业的迅速发展,我国的物流行业越来越发达,同时保障着物流的保险行业也在逐渐发展与完善。物流保险,顾名思义,指的就是与物流活动相关联的保险,即物品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对财产、货物运输、机器损坏、车辆及其它运输工具安全、人身安全保证、雇员忠诚保证等等一系列与物流活动发生关联的保险内容,其中还包括可预见的和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
近年来,物流行业的发展势头迅猛,物流保险的种类得到了丰富,物流货物保险将传统的货物运输保险和财产保险的责任相结合,承保物流货物在运输、储存、加工、包装、配送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物流货物保险可以为客户提供全面、无缝式的保险保障,同时还能最大程度地简化客户的投保手续,方便客户。
那么一旦事故发生,物流保险应该如何索赔呢?我们需要了解的就是在发生货损或货物灭失,办理保险索赔时,需要经过以下程序:首先,由索赔人向保险公司提供以下单据,包括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契约、发票、装箱单、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补偿的函电或其它单证、被保险人已经履行应办的追偿手续等文件、由国外保险代理人或由国外第三者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事报告。海事造成的货物损失,一般均由保险公司赔付,船方不承担责任、货损货差证明、索赔清单等。被保险人在办妥有关手续,交付单据后,等待保险公司审定责任,决定是否予以赔付、如何赔付。如保险公司决定赔偿,则最后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款项。
以上就是一些关于物流保险的介绍,其中包括了什么是物流保险、物流保险的种类以及事故发生以后物流保险的索赔问题,如今物流行业的发展很好,我们每个人都会有和物流打交道机会,因此了解一些关于它的基础知识还是很有必要的。
许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理赔过程中常感到“理赔难”,从客观上讲主要是由于保险合同专业性较强而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在投保时又未完全讲清楚;从主观上讲,则是很多投保人并沒有或沒有足够知识认真通读和读懂保险合同。其实,许多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时遇到的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只要注意以下几点就会降低理赔“难度”。
特别注意免责事项保险合同都有“责任免除”的约定,并且这部分内容常是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争议最大的内容。我们以车损险为例,汽车轮胎单独爆裂时,保险公司不承担轮胎损失费用,但如果汽车由于轮胎爆裂而导致碰撞事故,保险公司则给予理赔(轮胎损失费用仍不负责赔付);自燃不负责赔付;玻璃单独破损不负责赔付;私了保险事故不负责赔付;超出保险车辆行驶区域不负责赔付等。
同样寿险合同也有责任免除条款,投保人一定要看清楚,这样才能避免理赔时的诸多纠纷。按时报案在保险合同中都会有一个条款约定当发生保险事故或出现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此后的多长时间内报案,比如车险多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对疾病、伤亡等保险事故,要尽快通知保险公司——所谓的“报案”或“通知保险公司”及时拨打该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即可。选择约定医院(修理厂)无论是寿险合同还是财险合同,均有条款约定被保险人应到约定的医疗机构或修理厂。比如对于医疗,多数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县级以上医院”,事实上这对被保险人也并无害处,因治疗需要到“非指定医疗单位”就医的,一定要事先取得保险公司的同意方可转院治疗(急诊除外,但应出具急诊证明或在病历上加盖急诊章)。相反,对于车险偶尔可看到被保险人在某个修理厂修理后到保险公司理赔遭遇麻烦,即是对此不熟悉的缘故。保留有关资料在合同条款中,均约定了索赔时应提供的资料。
险种不同,需提供的资料也不尽相同,但大致思路是相同的,即要能有效证明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条件。比如伤残给付申请一般要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伤残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法医鉴定书,住院门诊病历或交通意外责任认定书,保险单及最后一期发票;医疗给付申请一般要求提供给付申请书,被保险人、医疗金受益人及申请人身份证,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收据,保险单及最后一期发票。牢记以下几项期限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户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义务。对于给付保险金数额不能确定的情况,保险公司应当从收到索赔申请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在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同时,要明白人寿保险的索赔时效为5年,自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对财产险该期限为2年。记住上述这几项期限,对于有保险一族,是必要的。